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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汤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建刑初字第5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6日12时43分许,被告人汤××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104mg/100ml)后驾驶号牌为浙a×××××的二轮摩托车从本市更楼街道后塘村驶往于合村加油站,行驶至320××线××路段时,被建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案发后,被告人汤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黄某的证言,乙醇检验报告,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钱 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雯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