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叶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望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绰号:叶细罗,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长沙市望城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6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刑诉(2013)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于2013年1月至6月期间,贩卖毒品2次,贩卖毒品麻古4粒和少量冰毒,共得赃款400元。具体贩毒的事实分述:1、2013年正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某在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锦轩宾馆内,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朱某某、贺某(均另案处理)出售毒品麻古2粒和少量冰毒。2、2013年6月27日晚上,被告人叶某在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郭亮南路的“友谊租房”旅店内,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贺某出售毒品麻古2粒和少量冰毒,后伙同吸毒人员贺某、陈某(另案处理)在该店内吸食毒品。2013年7月6日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叶某有贩毒行为并将其抓获。公诉机关要求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叶某的刑事责任。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叶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属实,并有证人贺某、陈某的证言、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对被告人叶某和吸毒人员贺某、陈某尿样毒品检验报告单和吸毒工具尿检照片、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贺某、陈某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吸毒工具清单、被告人叶某的供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明知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易满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