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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长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长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奥康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962号原告深圳市长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林俊生,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大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翠萍,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徐友军,该局局长。第三人深圳市奥康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彭伟宏。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长达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登记一案后,第三人深圳市奥康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并非属于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原告关于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第三人深圳市奥康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本裁��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伍建卿人民陪审员  汤云霞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