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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李玉家与峰峰矿区义井镇卫生院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家,峰峰矿区义井镇卫生院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8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家,男,1947年9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谷守太,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峰峰矿区义井镇卫生院。委托代理人付崇义,河北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玉家因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2)峰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2)峰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文华代理审判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徐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翠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