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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怀执字第02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孙×1与孙×2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怀执字第02497号申请执行人孙×1,女,1991年3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孙×2,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6年8月17日作出的(2006)怀民初字第031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每月200元。2007年7月原告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孙宝如给付2007年7月至12月抚养费1200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2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孙×2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贵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