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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8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徐海波犯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假 释 决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326号罪犯徐海波,男,1977年6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以(2011)花刑初字第001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海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以(2011)马刑终字第00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于2013年10月14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徐海波非法经营数额达2564282元,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后没有退赃和缴纳罚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证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徐海波不予以假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