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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朱××为与被告陈××、杨甲、杨乙民间借贷纠纷与陈××、杨甲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陈××,杨甲,杨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802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被告:陈××。被告:杨甲。被告:杨乙。原告朱××为与被告陈××、杨甲、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少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陈××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中止审理。本案于2013年10月30日恢复审理,并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及被告陈××、杨甲、杨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起诉称:被告陈××、杨甲系夫妻,因家庭生活所需,于2012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由被告杨乙提供担保。该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未还本付息。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陈××、杨甲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杨乙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庭审中,原告朱××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被告陈××、杨甲应共同支某某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被告陈××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被告杨甲答辩称:对被告陈××借款一事并不知情,不同意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被告杨乙答辩称:对借款及担保事实均无异议。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用以证实被告陈××于2012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约定了借期、违约责任等事项。被告杨乙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实被告陈××、杨甲系夫妻的事实;3、委托合同及发票各一份,用以证实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陈××、杨乙均无异议;被告杨甲表示不能确定证据1的真实性,对证据2、3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结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杨甲系夫妻。2012年9月8日,被告陈××向原告朱××借款人民币60000元,定于同年12月8日前归还,逾期则要承担每日5‰的违约金。同时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被告杨乙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与被告陈××、杨乙间的借款、担保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陈××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的事实已由原告提供的证据所证实,理应承担返还之民事责任。原告朱××要求被告陈××支付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因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杨乙对本次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保证期间自借款到期之日起至六个月内。故原告朱××要求被告杨乙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朱××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被告陈××、杨甲用于共同生活,且被告杨甲不同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对于原告朱××要求被告杨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应返还原告朱××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陈××应支某某告朱××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被告杨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朱××其余诉讼请求。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425元,依法减半收取712.50元,由被告陈××负担,被告杨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少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丹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