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天法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李哇玛才郎与姚文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哇玛才郎,姚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法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李哇玛才郎(又名李娃玛),男,生于1967年4月15日,蒙古族,高中文化,天祝县抓西秀龙乡红疙瘩村一组牧民。被执行人姚文德,男,生于1957年9月8日,藏族,初中文化,住天祝县华藏寺镇公安局家属楼*单元***室,无业。本院受理并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哇玛才郎与被执行人姚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文德主动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后,其余款项以无执行能力为由请求暂缓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哇玛才郎亦表示同意,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不能执行的因素消除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天法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于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6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佐年审 判 员  王德民代理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菊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