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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南通长虹印染有限公司与范仁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5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长虹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XX。上诉人(原审被告)范仁流。委托代理人范丽。委托代理人刘书友。上诉人南通长虹印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范仁流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均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0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长虹印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范仁流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通长虹印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范仁流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仁流撤回上诉;对上诉人南通长虹印染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顾晓威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代理审判员  李少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秦建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