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贾洪梅诉王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洪梅,王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贾洪梅,女,44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玉波,男,38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贾洪梅诉王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刘月十日作出(2013)双郊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玉波于判决生效后偿还贾红梅26000元。并按月利一分给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十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贾洪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玉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洪梅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2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铁铮审 判 员 :杨玉福代理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孟祥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