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琳琪与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琳琪,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刘琳琪。被执行人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志云,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琳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刘琳琪办理位于郑州市二七路28号金运大厦14层O、××号房产的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礡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刘建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何银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