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柯昌凤与朱国才、曹方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昌凤,朱国才,曹方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柯昌凤,女,1947年10月25日生于陕西省镇坪县,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唐平,男,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易泽林,镇坪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朱国才,男,1954年9月21日生于陕西省镇坪县,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彭泽军,男,镇坪县曾家镇司法所干部。被告曹方全,男,1955年2月10日生于陕西省镇坪县,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曹辉,男,系曹方全之子。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昌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0.00元,减半收取53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王有军审判员 冉道军审判员 赵永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