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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0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虹支行与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爱地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虹支行;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爱地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77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虹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军。委托代理人邓雄峰。委托代理人邓智。被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怒江。被告中国爱地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樊采良。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虹支行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爱地集团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虹支行撤回对爱地集团公司起诉。审 判 长  徐学兵审 判 员  陈晓蕾人民陪审员  胡 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宋敏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