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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刘五一与山东济宁通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五一,山东济宁通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157号原告刘五一,男,生于1957年12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宁继芳,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济宁通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占锋,系经理。住所地:山东济宁市任城南田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五一诉被告山东济宁通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五一撤回其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刘五一负担。审判员  刘国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