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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楼民城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岳阳楼区梅溪乡征地拆迁项目部诉被告胡细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岳阳楼区梅溪乡征地拆迁项目部,胡细荣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城初字第211号原告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岳阳楼区梅溪乡征地拆迁项目部,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滨湖村东风组。负责人辜太平,该项目部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孟华,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海明,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细荣,××,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岳阳楼区梅溪乡征地拆迁项目部诉被告胡细荣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岳阳楼区梅溪乡征地拆迁项目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岳阳楼区梅溪乡征地拆迁项目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12元,减半收取6406元,由原告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岳阳楼区梅溪乡征地拆迁项目部负担。审判长  冯剩勇审判员  冯朝辉审判员  王宇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