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原告苗某乙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乙,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881号原告:苗某乙。委托代理人:朱某。委托代理人:苗某甲。被告:段某。委托代理人: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乙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乙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苗某乙负担。审判员 周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