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民一初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坤法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陈坤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碑民一初字第0095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法定代表人:刘加鑫,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卓,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延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坤法,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坤法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3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贾曼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