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诉保字第0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单畅与庄艳艳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畅,庄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诉保字第0319号申请人单畅,居民。被申请人庄艳艳,居民。申请人单畅因与被申请人庄艳艳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雪佛兰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苏GAL9**),并为此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和必要的保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第一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庄艳艳名下雪佛兰小型轿车的车辆登记信息,车牌号苏GAL9**,冻结期间被告对保全的车辆不得进行隐匿、转让、抵押、租赁、买卖等民事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穆加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晓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