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殷淑红与北京开普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殷淑红;北京开普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856号原告殷淑红,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文琦,北京市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开普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凯旋大街建设路18—**。法定代表人李玉英,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凤明,北京徐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殷淑红诉被告北京开普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跃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淑红的委托代理人王文琦及被告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凤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淑红诉称:2007年5月12日我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我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房山区良乡政通路东侧文水家园小区××号楼××层甲单元××号房屋,该房屋总价款为550000元。合同中约定被告取得初始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违约责任,鉴于被告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违约金177210元,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违约金17776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开发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计算,原告只能择一而选择。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均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且我公司已经办理了涉案房屋的初始登记。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2日原告殷淑红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文水家园小区××号商住楼××层甲单元××号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05.88平方米,套内面积单价为6329.84元,房屋总价款为550000元,合同约定该房屋应该在2008年3月15日前交付,并约定于2009年3月15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被告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原告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被告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被告应当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于被告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2013年6月28日原告购买的文水家园1号楼办理了初始登记。2013年8月1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理该房屋整个楼栋(初始登记)的违约金177210元(2009年3月16日至2013年8月13日)。审理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违约金的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殷淑红提交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款发票,被告提交的初始登记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上述证据经过法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殷淑红与被告开发公司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所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缔约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殷淑红作为购房人应该及时交付购房款,开发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当按时交付房屋并依约办理各种权属登记。现开发公司已经逾期办理了原告所购房屋的初始登记,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初始登记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截止日期应该计算到2013年6月8日止。关于被告所述诉讼时效问题,本院认为该违约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开普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殷淑红支付逾期办理初始登记的违约金十六万九千九百五十元(二○○九年三月十六日至二○一三年六月八日)。二、驳回原告殷淑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二十二元,由原告殷淑红负担七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开普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四十四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同时递交上诉费用,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跃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岩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