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民一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丁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丁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00701号原告:王某1,曾用名丁志慧,女,200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固镇县。法定代理人:王某2,女,1980年1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被告:丁某,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1诉被告丁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某1提出了案外调解,期限为2个月。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闻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石克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