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县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长沙市开福区益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罗斌、罗建国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县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益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479号建鸿达现代城1907房。法定代表人吴长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斌。被执行人罗建国。被执行人陈秋桂。被执行人黄雪莲。被执行人李科洪。被执行人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华湘村。法定代表人陈秋桂,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益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斌、罗建国、陈秋桂、黄雪莲、李科洪、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2012)长仲决字第39号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该案由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立案执行。2013年3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中民执字第77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在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期间,该院依据(2012)望执字第55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罗建国、陈秋桂持有的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现因本院执行工作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罗建国、陈秋桂持有的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余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