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1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旭与被执行人李智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李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259号申请执行人王旭,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智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旭与被执行人李智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的(2013)莲民三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旭于2013年9月11日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321.8元,案件受理费259.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当庭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581.4元,余款被执行人表示于12月底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25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