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邓志权与山东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志权,山东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保字第00024号申请人:邓志权,被申请人:山东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金潭村特6号1区310-314号。2013年10月12日19时许,陈玉亮驾驶山东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所有的鄂AHL3**大型货车与申请人邓志权驾驶湘M865**号的面包车在三环线武昌往汉阳方向白沙洲大桥桥面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申请人邓志权受伤。现申请人邓志权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所有的鄂AHL3**大型货车,担保人黄俐霞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解放大道2159号航天星都(汉口东部购物公园)C6栋1层29室的房屋为本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邓志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荣庆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所有的鄂AHL3**大型货车;二、查封、冻结担保人黄俐霞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解放大道2159号航天星都(汉口东部购物公园)C6栋1层29室的房屋。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庆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