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微执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朱绪科与张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绪科,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282-1号申请执行人朱绪科,农民。被执行人张波,农民。申请执行人朱绪科与被执行人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微商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波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波的存款3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雨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