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李斌与张桂珍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45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82年4月4日。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90年4月3日。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76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10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但义务人张某某未按期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68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3年10月2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清偿案件执行款68000元并负担迟延履行金。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自愿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达成由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68000元并给付诉讼费1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李某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现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76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曼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