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5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海南集利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集利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166号申��执行人海南集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永裕,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海南集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生效的(2012)龙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裁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海南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大桥支行(账号:22010XXXXX)存款128832.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雄审 判 员 黄健雄代理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昕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