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陈子伟诈骗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586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同年5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3)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惟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郭某某谎称自己认识南昌理工学院的领导,可以帮助郭某某专升本,郭某某信以为真,向陈某某支付费用共计人民币26000元。案发后,陈某某已归还被害人人民币2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害人郭某某在江西省江西理工大学南昌分校读大专时,因购买英语考试答案而认识被告人陈某某。之后被害人郭某某向陈某某说起自己想读专升本,问被告人陈某某有没有关系想办法。被告人陈某某便谎称自己认识南昌理工学院的领导,可以帮助被害人郭某某专升本,并向被害人郭某某索要跑关系的费用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郭某某信以为真,于2008年6月29日在江西财经大学旁��工商银行将跑关系的费用人民币9000元和之前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退回的英语答案费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10000元汇到被告人陈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223XXXXX)。不久后,被告人陈某某又向被害人郭某某谎称自己已经在为其跑关系联系专升本的事情,并向被害人郭某某索要剩下的跑关系费用人民币10000元。于是,被害人郭某某在江西财经大学附近一邮政储蓄银行取出现金人民币10000元,并交给被告人陈某某。2008年7月,被害人郭某某父亲郭龙清通过电话向被告人陈某某询问办理专升本的情况,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办理专升本有难度需要再追加人民币6000元的跑关系费用。2008年8月11日,郭清龙在海口市海秀路金牛岭公园对面的工商银行将人民币6000元汇到被告人陈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223XXXXX)。破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返还被害人人民币25000元,并取得被害���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书、到案经过、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收据、证明、收条、谅解书,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其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封 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林一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