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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旭诉杨彦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旭,杨彦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杨旭,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蒙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杨彦权,男,44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杨旭诉杨彦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13)双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如下:杨彦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杨旭承包地证收费补偿款20898、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杨旭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杨旭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3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树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