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7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芬霞与西安鑫达造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芬霞,西安鑫达造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712-4号申请执行人王芬霞,女,汉族,1979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鑫达造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芬霞与被执行人西安鑫达造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芬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案字(2013)268号裁决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劳动仲裁委作出的未劳人仲案字(2013)268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窦婵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