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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甘建堂与柳玉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建堂,柳玉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华法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甘建堂,男,1956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下庙镇康甘村西甘组。被申请执行人柳玉堂,男,1954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华州镇大街行政村东组。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13)华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付清下欠工资86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03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柳玉堂的银行账户92元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42元,交纳执行费50元。此外经查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致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经申请人同意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具备执行条件时再予立案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华法执字第00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以再次立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宽良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弥继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史红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