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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襄城执字第050410122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程家辉案执行裁定书05041012202-1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家辉,黄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襄城执字第05041012202-1号申请执行人程家辉。被执行人黄金亮。担保人史玉娟。本院在执行程家辉与黄金亮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金亮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金亮未自动履行。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黄金亮于2005年2月4日仅向申请执行人程家辉偿还借款2000元。尚有借款本金18000元,承担诉讼费810元,执行费600元及双倍利息未自动履行。2005年2月11日被执行人黄金亮授权委托其妻史玉娟代理执行,该案在执行中,史玉娟与申请执行人程家辉于2005年4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史玉娟承诺于2005年7月底一次性全部付清,并愿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双倍利息,但逾期仍未履行。2005年7月27日,史玉娟又向本院立据保证在2005年8月25日前全部付清,但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史玉娟的财产,以担保人史玉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全应国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余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