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执字第005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熊世涛与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世涛,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586-1号申请执行人:熊世涛,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负责人:刘立志,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民一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一次性支付熊世涛二倍工资23740.2元(2158.2元∕月×11个月),支付案件执行费2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51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