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祁峰与邹瑞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峰,邹瑞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祁峰。被告:邹瑞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峰与被告邹瑞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撤回对被告邹瑞珍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薛永奎审判员 王界国审判员 包自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