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冯效义与杨文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效义,杨文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冯效义。被告杨文汉。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效义诉被告杨文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效义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效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效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效义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楚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