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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冯效义与杨文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效义,杨文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冯效义。被告杨文汉。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效义诉被告杨文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效义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效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效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效义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楚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