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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滕某某与滕国瑞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滕国瑞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初字第525号原告滕某某,男,200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霍林郭勒市。法定代理人陆立丽,女,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被告滕国瑞,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滕某某诉被告滕国瑞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滕哲铭的法定代理人陆立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国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2008年8月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其母亲扶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离婚协议生效后被告一直拖欠抚养费未支付,故诉请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所拖欠的抚养费29,000.00元;被告从2013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200.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滕国瑞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举了以下证据: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陆立丽户口本一份,意欲证明:原告与陆立丽间系母子关系;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各一份,意欲证明:陆立丽与被告曾系夫妻关系,离婚协议条款中关于被告应支付原告抚养费的数额和期限。依原告申请,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了2012年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在霍林郭勒龙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证明资料。对上述证据,本院认为其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采信。被告滕国瑞未向本院提举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陆立丽与被告滕国瑞于2008年8月12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由陆立丽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00元。该协议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支付相应抚养费的约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滕国瑞的父子关系不因被告婚姻关系的解体而解除,在原告未成年阶段,被告作为其父亲,负有抚养、教育原告的法定责任,被告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每月按期足额支付给原告抚养费,但被告疏于履行其法定义务,导致原告不能按时、足额领取其应得抚养费,被告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结合原告生活学习实际需要、霍林郭勒市当地生活水平及被告收入情况,原告诉请要求自2013年6月起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增加至1,20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依法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其所拖欠的2008年8月至2013年6月的抚养费29,000.00元(58个月×500.00元);被告自2013年6月起应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20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滕国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滕某某2008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29,000.00元;二、被告滕某某自2013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滕某某抚养费1,20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526.00元,公告费4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滕国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包淑清审 判 员  李华祎人民陪审员  孙怀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慧研(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