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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红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南通华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斯特强物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华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斯特强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红商初字第147号原告南通华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百家花苑22幢609室。法定代表人李益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燕,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西亭镇青年中路***号。被告南京斯特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翁家营营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曦,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家国,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南通华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斯特强物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通华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燕,被告南京斯特强物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家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通华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9月17日由于原告公司财务操作失误,将16020元汇至被告帐户。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处理。被告南京斯特强物资有限公司对原告的陈述并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没有经济往来、债务纠葛。2013年9月17日原告财务操作失误,误将16020元汇入被告帐户。以上事实有银行汇款凭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无经济往来,16020元系原告单位财务操作失误,汇入被告帐户。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相应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斯特强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二日内归还原告南通华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602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归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此款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201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尹 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