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天龙鑫桥铝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百锦盛欣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龙鑫桥铝业有限公司,北京百锦盛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126号原告北京天龙鑫桥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公议庄村长韩路东侧20米。法定代表人张蜡生,总经理。被告北京百锦盛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69号院7号楼112室。法定代表人郝振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龙鑫桥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锦盛欣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龙鑫桥铝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百锦盛欣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龙鑫桥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郭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