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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刑初字第109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2007年8月28日因犯赌博罪被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2013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8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黄岩电大路与东官河路交叉口以北路段时,与对方向郑某驾驶的浙j×××××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林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5mg/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现被告人林某已赔偿郑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事故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本院(2007)黄刑初字第639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的说明、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谅解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胡尚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屠星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