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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程伟与万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伟,万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465号原告:程伟。被告:万紫明。原告程伟诉被告万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紫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原告以现金形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亲书借条一份,借条约定还款时间为2013年5月4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按照借条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仍未还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原告为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作为证据。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相识。2012年11月,被告称其要做服装店生意,向原告提出借款10000元,并称2013年春节后偿还,原告遂在珠海市香洲区棕榈假日小区以现金形式将10000元交付被告。2013年春节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仍未还款。2013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显示:“今万紫明借到程伟一万元整,最迟不超过两个月归还。归还最终日期为5月4日。借款人:万紫明,身份证号:XXXXXX,2013年3月4日”。《借条》左下方还注明:“钱我到时候给你,打到你那张工商银行的卡上”。原告表示上述《借条》全部内容均为被告本人书写,被告出具《借条》后就回到重庆市的老家,原告一直没法与之联系,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举证《借条》显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金额、期限等,被告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名确认,该《借条》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相应借款,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严格按照《借条》中的承诺履行。根据《借条》,被告应于2013年5月4日前还清全部借款,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依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负归还借款本金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紫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伟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万紫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美均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人民陪审员  林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