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赵六春与赵贵生、赵俊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六春,赵贵生,赵俊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39号原告:赵六春,男,汉族,1977年7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龙光燕,广东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贵生,男,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楚雄,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俊生,男,汉族,1970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六春诉被告赵贵生、赵俊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以需要重新调查相关证据到时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六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原告赵六春负担。审 判 长 刘思红审 判 员 陈奕衡人民陪审员 陈金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钟紫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