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民初字第14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桂松、甘萍等与桂林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松,甘萍,桂林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福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1467-1号原告桂松。原告甘萍。被告桂林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金元,经理。第三人唐福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松、甘萍与被告桂林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唐福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桂松、甘萍于2013年10月29日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已受理两原告诉被告桂林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桂林市象山建筑安装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该案的审理对本案的审理有直接的影响为由,请求本院中止本案的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房屋拆迁安装补偿合同所涉及的拆迁安置房屋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3)桂市民一初字第4号案所涉及标的物是同一房屋,故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对本案的审理有直接影响。为此,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刘海鹏审判员 郝总路审判员 王新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丽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