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叙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叙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5月8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兰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7日,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5月25日在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结婚草率,原、被告感情一直比较淡漠,加之性格不合,一直无法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2009年9月29日,因夫妻感情长期不和,被告借口打工离家外出,至今已有四年多时间未归。期间,原、被告一直没有任何联系,被告也音信渺无下落不明。为了好说好散,原告曾与被告的父母亲及兄弟姐妹联系,希望能从他们那里得到被告的一点音讯,但被告的父母及兄弟四姐妹皆不告诉原告有关被告的任何消息。被告至今也没有给原告打过一个电话或一封书信等,更谈不上尽到一个丈夫应当承担的家庭责任和义务,夫妻感情安全破裂。原告曾于2011年12月1日向叙永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判决不准予离婚近十个月来,被告至今仍然没有与原告有任何联系,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确无和好可能,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兰某某向本院邮寄书面答辩意见称:本人无任何异议,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5月25日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被告于2009年9月外出打工。原告曾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与被告的离婚诉讼,因被告当时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并于2012年7月9日作出了(2012)叙永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以原告未提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明,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该判决生效后,截止至诉讼之日止,原、被告双方仍未生活在一起,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书面表示没有任何异议,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庭审记录、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本院的调查笔录、叙永镇东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后于2005年5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后由于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变淡,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而被告也书面表示无任何异议。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当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于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告兰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华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