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执字第5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俊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凉姜乡华家矸石空心砖厂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俊辉,宜宾市翠屏区凉姜乡华家矸石空心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字第569-1号申请执行人唐俊辉,男。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凉姜乡华家矸石空心砖厂。法定代表人:梁家旭。本院在执行唐俊辉申请执行宜宾市翠屏区凉姜乡华家矸石空心砖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凉姜乡华家矸石空心砖厂已歇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翠屏民初字第33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路审 判 员 严越春代理审判员 朱 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胡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