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何某某被告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申某某住址不祥,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何某某也未在法庭限定的时间内到庭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人民陪审员 殷生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厚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