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2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郑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27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户民初字第024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00元及执行费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2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付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