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执民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尚伦文与李堂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伦文,李堂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龙执民字第815号申请人尚伦文。被执行人李堂永。申请人尚伦文与被执行人李堂永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作出(2013)衢龙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尚伦文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堂永归还执行款28638.96元。本院于2013年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执行费28638.96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衢龙执民字第815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金发审判员 吴红平审判员 项柏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丁婉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