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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8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吉林亚泰万联医药有限公司与延边新金达莱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亚泰万联医药有限公司,延边新金达莱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885-1号原告吉林亚泰万联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胜利大街696号。法定代表人张英刚,总经理。被告延边新金达莱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朝阳川镇东丰村。法定代表人范素青,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亚泰万联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新金达莱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延边新金达莱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亚泰万联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吉林亚泰万联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