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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庆民与被告张旭东、陈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民,张旭东,陈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253号原告李庆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工人,住东营市东城。被告张旭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陈剑,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5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民与被告张旭东、陈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庆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秋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秋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