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商初字第11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汲宗波与郭晓龙、杜文霞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汲宗波,郭晓龙,杜文霞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商初字第1166-1号原告汲宗波。被告郭晓龙。被告杜文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汲宗波诉被告郭晓龙、杜文霞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铁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邢 利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