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浦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民初字第796号原告:马某。��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修章与被告马某、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为了子女健康成长利益着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秀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