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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民初字第796号原告:马某。��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修章与被告马某、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为了子女健康成长利益着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秀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 轩 关注公众号“”